邵陽新聞網訊 (通訊員 賀力平) 在網站上建立“會所”拉人入會,要求參會者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獲取資格,再按人頭分取獎金,殊不知,這種隱蔽的傳銷方式也有遭受法律制裁的一天。8月20日,雙清法院審結了這一案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被告人韓某等四人分別判處一年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金。這是該院首次適用該罪名對傳銷活動組織人員判處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韓某與薛某合伙在網上建立某“會所”,該會所是一個有組織、有等級、拉人頭、無產品、可分紅的網絡傳銷網站。網站運營方式是在網上拉人入會,會員入會首先必須交納4900元的入會費,交納入會費經后臺確認激活后才能成為會員。網站內有明顯的金字塔等級分布圖,每名會員發(fā)展兩名下線,每名會員需交納共計4900元方可入會;結算方式秒結秒發(fā)、秒結日發(fā);推薦獎25%,即推薦一名新會員加入交納會費4900元,獎勵1200元給推薦人;其余的錢按順序發(fā)放分紅至各級上線,獎金全部發(fā)完,沒有資金沉積。
因與原合伙人薛某發(fā)生矛盾,被告人韓某于2013年5月初拉被告人張某入伙,兩人分工明確,韓某在海南??谪撠熢诨ヂ?lián)網上為新進會員講解網絡傳銷知識,張某在福建漳州利用互聯(lián)網負責后臺管理操作,張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卡設立一個賬戶作為會所的總賬戶,會所新會員匯款至總賬戶后,由張某對總賬戶進行管理和分紅資金分配。自被告人韓某和張某合伙做“會所”以來,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交納的傳銷資金累計達上百萬元之多,該會所的實際會員人數(shù)已超過30人。其中,被告人韓某獲利272000元,被告人張某獲利180630元。
被告人胡某明知該會所系網絡傳銷組織,還交納了9800元成為網名“緣分”的下線,并擔任該組織QQ群“交流群”的管理員,利用網絡宣傳會所信息不斷發(fā)展下線,其下線已超過30人,獲利186600元。
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交納4900元成為網名“雪兒”的下線。李某通過其個人博客、貼吧等方式在網上發(fā)布關于異地連鎖銷售的信息,吸引他人加入。2013年8月下旬,李某以網名“小軒”的名義發(fā)展被害人李某紅為下線,李某紅交納4900元入會費后感覺是網絡傳銷被騙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通過慎密偵察,搗毀了該傳銷組織。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韓某、張某、胡某、李某從事以要求參加者交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